財經 來源:金融時報-中國金融新聞網 2022-01-26 18:09:04
2021年,內蒙古各級人民銀行推動預防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,全年成功推動以《刑法》第191條洗錢罪宣判8起;以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宣判83起。
健全機制,部門聯動,形成合力
2021年,在內蒙古自治區反洗錢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框架下,人行呼和浩特中支深入貫徹落實《關于協調推動預防打擊洗錢犯罪工作的意見》。
一是切實做好反洗錢調查協查。全年接收可疑交易線索254起、移送77起,協查119起,案情會商132次,協助破獲上游犯罪案件18起。連續兩年舉辦全區金融機構洗錢案件線索分析研判大比武,組建專家庫,培養充實人才40多人。
二是監察機關在辦理洗錢罪上游犯罪案件時開展“一案雙查”,履行指控證明犯罪主導職責,引導偵查機關按照洗錢罪構成要件及時補充偵查、完善證據,以洗錢罪提起公訴。
三是法院履行洗錢證據審查判斷職責,加強法律監管,認定犯罪事實,確保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。
四是按月調度督查考核工作進度,通報交流各地經驗做法,表揚先進鞭策后進,印發通報10期,典型案例4起。
領導重視,多方協調,全程跟進
人行內蒙古各盟市中心支行高度重視,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預防打擊洗錢犯罪工作。
一是制定《反洗錢調查及案件協查內部數據信息共享管理辦法》,打通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數據信息依法查詢共享通道,為洗錢案件線索分析研判提供數據支撐。
二是改變線索移送方式,采取人民銀行研判移送與義務機構直接報案相結合方式,提高線索核查立案效率。
三是及時了解跟進正在查辦案件,落實“一案雙查”,切實解決“重上游犯罪、輕洗錢犯罪”問題。
典型示范,提早介入,破解難題
抓住《刑法(十一)修正案》、《洗錢罪典型案例》出臺的有利時機,解決洗錢入罪工作的疑點、難點、堵點。
一是借鑒典型判例,綜合推定“明知”。通遼市婁某軍洗錢案一審過程中,辯護律師否認嫌疑人“明知”擬做無罪辯護。人行通遼市中支旁聽后多次建議借鑒高檢發辦字〔2021〕19 號“施愛某等四人集資詐騙洗錢案”判例綜合認定“明知”,獲得法院和檢察院的認可,最終以《刑法》第191條洗錢罪公訴宣判。
二是從嚴從快打擊洗錢犯罪,先行宣判洗錢罪。巴彥淖爾市張某峰洗錢案件,最初公安部門以《刑法》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移交審查。人行巴彥淖爾市中支了解情況后認為,張某峰明知李某民受賄犯罪所得而替其保管并提供資金賬戶,符合洗錢罪主觀要件,第一時間與檢察院溝通得到認可。在李某民受賄查證屬實的情況下,先行以《刑法》第191條洗錢罪公訴宣判。
三是區分犯罪團伙成員洗錢和幫助窩藏代銷,寬嚴相濟輕重有序。烏海市關某英等涉黑洗錢案件,關某英、楊某穎是團伙成員,將贓款在實體店(空殼公司)消費,通過他人銀行賬戶反復轉賬,虛構欠條或還款協議轉移資金,構成《刑法》第191條洗錢罪。楊某通過房屋轉讓與出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團伙頭目關某志房屋,構成《刑法》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及其收益罪。
免責聲明:市場有風險,選擇需謹慎!此文僅供參考,不作買賣依據。